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補助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輔助器具作業要點 (民國 94 年 05 月 27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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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項目
 (一) 指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新增設、調整職類所需、現有職類汰舊
      換新所需或辦理職業訓練補充設備。
 (二) 所申請補助購置之機具設備如為電腦時,包括工作者在其工作上所
      需之軟體。
 (三) 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應改善之公共建築物、
      活動場所及公共交通工具,不符合無障礙環境設施,應主動改善部
      分,不得申請補助。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