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臨時工作津貼作業須知 (民國 88 年 05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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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辦理機關分工:
 (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1.訂定本作業須知。
      2.核配輔助人數及金額。
      3.籌編本項業務所需之經費。
      4.編印表件。
 (二) 省 (市) 政府勞工處 (局) :
      協調督導縣 (市) 政府及所屬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本項業務。
 (三) 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1.了解失業勞工之問題與動態。
      2.安排臨時工作機會。
 (四) 省(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1.協助失業勞工轉業輔導。
      2.受理申請及審核,必要時親訪調查之。
      3.安排臨時工作機會。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