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辦理機關分工: (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1.訂定本作業須知。 2.核配輔助人數及金額。 3.籌編本項業務所需之經費。 4.編印表件。 (二) 省 (市) 政府勞工處 (局) : 協調督導縣 (市) 政府及所屬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本項業務。 (三) 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1.了解失業勞工之問題與動態。 2.安排臨時工作機會。 (四) 省(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1.協助失業勞工轉業輔導。 2.受理申請及審核,必要時親訪調查之。 3.安排臨時工作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