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應用電子資料注意事項 (民國 93 年 06 月 07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6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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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資料安全管制作業:
一、擁有作業通行密碼之系統相關人員僅能進行與其業務相關之資料查詢
    及檔案傳輸,不得自行更改或竊取未經核准使用之資料。
二、系統作業相關人員對於其用戶識別碼及通行密碼須負有保密責任,嚴
    禁洩漏或交付他人共享使用。並於網路連線作業完畢或臨時離開位置
    時,應立即登出系統,俾免遭他人冒用。
三、因業務需要,經連線作業或媒體交換方式取得之資料,本局 (含本局
    所屬單位及其他業務相關單位) 負有保密之責並僅限業務使用。
四、若透過媒體交換方式取得資料,各業務承辦人員應於資料進行業務運
    用 (含產出報表) 或彙入系統後兩個月內,須填寫應用電子資料銷毀
    清冊 (如附件五) 並經單位主管核章後,將該媒體內容逕行清除、銷
    毀以嚴防資料外洩。
五、各單位資料應用管理人員每月列印該單位查詢紀錄報表,送單位主管
    查考,核章後由資料應用管理人員保管備查。
六、系統相關作業人員對資料之利用,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規定,致當事人權益受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七、系統相關作業人員意圖營利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七條
    及第八條規定;或意圖營利、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對
    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輸出、干擾、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妨
    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致生損害於他人者,應負「電腦處理個人資
    料保護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規定之法律責任。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