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基金委託經營之受託機構,應以合於經營資產管理業務相關規定之 資產管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為對象,並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成立三年以上。 (二)依中華民國法令或外國相關法令設立登記營業者。 (三)所管理之勞保局指定基金類型,歷史績效不得少於三年。 (四)公開徵求日前一月底,所管理之受託法人資產,不得少於美金五十 億元或等值外幣。 前項各款起算日期,由勞保局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