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辦理對象及報檢資格:
(一) 參加公共職業訓練機構受訓之當期學員。
(二) 法務部、國防部所屬監院所附設之職業訓練單位受訓之當期學員。
(三) 前二項人員,於結訓前,每人得依其下列資格選擇參加丙級或乙級
專案技術士技能檢定,且以乙次為限。
丙級:凡參加前項職業訓機構受訓之結訓學員且符合「技術士技能
檢定及發證辦法」規定之丙級應檢資格者。
乙級:凡參加前項職業訓機構訓練之結訓學員,其已依職業訓練主
管機關公告「養成訓練課程」或報經職業訓練主管機關核備「養成
訓練課程」施訓完畢,持有證明並符合「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
法」規定之乙級應檢資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