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驗監評人員遴聘與責任規定事項 (民國 93 年 08 月 0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2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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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聘請監評人員時,應注意均衡分配及當地洽聘之原則,儘可能包括事
    業單位、職訓機構及學術單位或公 (工) 會團體等方面之專業人員。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