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共職業訓練機構與大專校院合作推動「職訓大學模式」實施要點 (民國 103 年 01 月 0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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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職訓大學模式中之養成訓練課程應在公共職業訓練機構實施,其餘課
    程在合作之大專校院實施。但必要時,課程得相互採計,並得採校外
    教學或遠距教學方式實施。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