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工作許可審查收費標準 (民國 94 年 03 月 2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3 月 21 日
第 4 條
申請人應依本標準向主管機關委託之機構繳納審查費。
前項機構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