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4:33
法規名稱:
投保單位未覈實申報員工之投保薪資應處罰鍰作業原則 (民國 94 年 05 月 13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13 日
4
四、被保險人因傷病留職停薪未取得薪資期間,不列入核算應處罰鍰期間 之平均薪資,並不處以罰鍰,僅處罰至取得薪資資料最後一個月或退 保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