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辦理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服務計畫 (民國 94 年 06 月 13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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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職務再設計改善項目:
一、改善職場工作環境:指為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所進行與工作場所無
    障礙環境有關之改善。
二、改善工作設備或機具:指為促進身心障礙者適性就業、提高生產力,
    針對身心障礙者進行工作設備或機具之改善。
三、提供就業輔具:指為恢復、維持、強化或就業特殊需要所設計、改良
    或購置之輔助器具。
四、改善工作條件:包括提供手語翻譯、視力協助、改善交通工具等有關
    活動。
五、調整工作方法:透過職業評量及訓練,按身心障礙者的特性,分派適
    當的工作,包括:工作重組,使某些職務適合身心障礙者作業、調派
    其他員工和身心障礙員工合作、簡化工作流程、調整工作場所等,並
    避免危險性工作等。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