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分署辦理非營利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事就業服務臺補助要點 (民國 113 年 05 月 0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15 日
4
四、本要點之補助標準如下:
(一)申請補助案每年補助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為原則。
(二)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所遴用之就業服務人員(以全職進用),其薪資
      給付比照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各機關約用人員之業務輔導員
      給薪標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教育部立案或認可之國內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並附證明文件。
      2.依「就業安定基金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進用人力僱用資格
        條件及薪資規定」辦理遴用。
(三)超過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之設備,以租賃方式辦理,二萬元以下設備
      得以購置。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