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計畫作業要點 (民國 97 年 11 月 2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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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範圍如下:
(一)辦理業界實務課程與講座所需費用:應聘請與計畫相關之專業人士
      擔任講師,所聘師資不得低於六人,總時數不得低於八十小時。
(二)辦理職場體驗所需費用:體驗期間不得低於一個月,每位參訓學生
      均應參與,並由受補助大專校院為其投保意外險,保額不得低於新
      臺幣一百萬元。
(三)辦理與職涯相關教育所需費用:勞動法令及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如
      附件二)相關訓練所需費用,總時數不得低於三十小時。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