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補助辦理青少年職能綜合培訓作業要點 (民國 97 年 11 月 2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7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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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之申請單位辦理訓練業務所需費用應以活動費、人事費、行政
    管理及相關業務費為限,不包括電腦資訊等行政辦公所需設備 (施) 
    及出國費用等。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