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作業要點 (民國 97 年 11 月 2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7 月 11 日
4
四、符合本要點補助對象辦理訓練所需鐘點費、學雜費、材料費或其他因
    訓練直接產生之費用為限,申請補助之額度、期限及基準另行公告之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