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結合大專校院辦理就業服務補助計畫 (民國 115 年 04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7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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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專校院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研提及辦理本計畫。
(二)強化校園就業輔導功能,建立大專青年正確勞動權益與職業觀念,
      提供就業及職業訓練各項服務資訊。
(三)推廣與運用勞發署設置之全國性就業服務網站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就業服務:
      1.各校院網頁連結勞發署設置全國性就業服務網站,協助宣傳學生
        訂閱電子報,連結轄區內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機構資源,配合推
        動及發展各項就業服務相關計畫。
      2.編印、發送、張貼、陳列相關宣傳品及文件。
      3.於辦理校園徵才活動設置 e  化專區,提供求職求才資料電腦登
        打及相關諮詢服務。
      4.配合校園相關活動或另辦行銷活動,宣傳與推廣勞發署設置之全
        國性就業服務網站及就業服務資源。
      5.於活動前提送宣傳文稿及電子檔至勞發署設置之全國性就業服務
        網站,協助活動宣傳。
(四)配合參加分署辦理之聯繫會報及大專校院就業服務人員在職研習。
(五)計畫執行期間配合勞發署與分署之訪視及查核事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