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經費分攤表應注意事項: (一)數計畫或科目共同分攤之支付款項,其支出憑證不能分割者,應加 具支出科目分攤表。 (二)數機關分攤之支付款項,其支出憑證無法分割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 1.由主辦機關支付廠商者,支出憑證應加具支出機關分攤表,其他 各分攤機關應檢附主辦機關出具之收據及支出機關分攤表或載明 其內容之公文。 2.由分攤機關分別支付廠商者,除主辦機關免出具收據外,其餘仍 依前目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