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接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委託辦理技能檢定報名及學、術科測驗單位經費收支處理要點 (民國 94 年 09 月 13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6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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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支出憑證之核銷:
 (一) 各項檢定辦理完竣後,承辦單位應於規定期限內檢齊已完成會計作
      業程序之支出原始憑證及支出明細表,備文向本局核銷,如有經費
      節餘,應一併繳還。
 (二) 每項支出取具原始憑證粘貼於粘貼憑證用紙辦理核銷,並依業務職
      掌於適當欄位簽名或蓋章,以明權責;每一粘貼憑證用紙所貼之原
      始憑證以三張為原則,至多不得超過五張。
 (三) 原始憑證應依支出明細表之順序裝訂成冊,並於封面統一加註: (
      1)  辦理檢定單位。 (2)  辦理檢定之年度。 (3)  檢定職類。 (
      4)  實際支出金額。
 (四) 裝訂成冊之憑證首頁請詳列送審單據明細,依序註明其後附列憑證
      之編號及金額。
 (五) 遇有特殊情形,得由本局轉請審計部同意後,免附原始憑證核銷,
      改由承辦單位妥善保管十年,並備本局及審計機關派員就地抽查,
      期滿後如欲銷燬原始憑證,仍需報審計機關同意。
 (六) 承辦單位未依規定支付各項費用,經通知仍未改善者,得暫停該單
      位承辦技能檢定學、術科測驗工作。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