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辦理單位購置機具設備補助要點 (民國 111 年 08 月 1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0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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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購置機具設備補助之單位應填具計畫書(附件一),於前點第三
    項公告申請期限內,向技檢中心提出申請。
    前項所定計畫書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申請單位名稱。
(二)計畫名稱(含職類級別)。
(三)符合申請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單位資格之規定。
(四)辦理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地點。
(五)購置機具設備總金額及經費概算明細表(附件一之一)。
(六)術科測試場地機具設備預計建置完成時間。
(七)同意辦理補助職類級別技能檢定及協助辦理場地評鑑人員研習、監
      評人員培訓、研討等相關活動切結書(附件一之二)。
(八)同一案件向其他機關申請補(捐)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向
      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