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會教育辦理一日者,應安排六節以上之課程;辦理二日者,應安排
九節以上之課程(均應包含二節核心課程及二節政策課程)。
授課時間每節為五十分鐘,其連續上課二節者為九十分鐘。
前點導覽活動及本部製作影片賞析課程,各以二節為限,合計不得超
過三節。
核心課程及政策課程由本部依施政計畫及施政目標訂定,並公告之。
受補助工會之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理事、常務監
事、理事、監事、會員代表、秘書長、總幹事及專(兼)任會務人員
,授課時數不得超過總課程時數二分之一。
工會教育之每場次參訓人數,不得低於三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