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視覺障礙者就業基金補助示範按摩中心(院)要點 (民國 89 年 04 月 2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9 年 0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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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設置地點 
一、示範按摩中心 (院) 之設置地點,應慮及市場性,並顧及交通便捷、
    衛生、安全及無障礙生活環境等條件。
二、設置地點得運用公有房舍或私有場所辦理,但擇定之場所,可供使用
    期限不得少於三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