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補助公共職業訓練機構充實訓練機具設備經費作業及管理要點 (民國 103 年 03 月 0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6 年 10 月 28 日
4
四、補助經費原則: 
 (一) 每年度補助每一職業訓練機構增設、調整職類所需增購充實的訓練
      機具設備經費,以不超過三千萬元為原則,並視各機構辦理訓練績
      效、開班職類數、場地規模大小及上年度預算執行情形等相關因素
      ,作為補助經費額度之參考。
 (二) 對經費較為不足之職業訓練機構,得補助部分現有職類所需汰舊新
      設備或補充設備,每一機構年度補助經費額度以不超過一千萬元為
      原則。
 (三) 新增設、調整職類所需訓練機具設備經費,原則上應於一個年度申
      請補助採購完成,如本局經費不敷分配使用時,各職訓機構可分年
      度申請補助。
 (四) 前述 (一) 、 (二) 項合計最高補助額度以不超過新台幣四千萬元
      為原則。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