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7:36
法規名稱:
輔導被解僱資遣之失業勞工參加職業訓練實施要點 (民國 89 年 08 月 24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9 年 0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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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公共職業訓練機構應將招訓資訊,通知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 及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參加訓練者,須 優先安排參訓。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