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委託民間訓練機構辦理中長期失業者職前訓練計畫作業規定 (民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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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辦理原則:
(一)基本原則:
      未於本作業規定所規範之實施原則,悉依「職訓局所屬各職訓中心
      規劃辦理職業訓練原則與實施基準」辦理。(以下簡稱「實施基準
      」)
(二)訓練期程及時數:
      1.各中心規劃各訓練班次時,應考量年度內訓練期程及訓練服務配
        置之均衡性,以利訓練資源有效分配及運用。
      2.各班次訓練總時數以 300  小時以上、600 小時以下為原則,並
        應符合「全日制職業訓練」之規定。惟如因職類有標準課程規範
        、或歷年執行成效良好、或因弱勢對象(中長期失業者)之特殊
        性等因素須規劃辦理低於 300  小時或超過 600  小時之時數(
        最長不得超過 900  小時),應由承訓單位於計畫書中,詳予說
        明規劃內容、辦理方式及效益分析,以俾後續審議作業。
(三)訓練場地:
      各班次教室之環境條件、設備數量等級及建築物安全、消防安全等
      設施須符合安檢規定。
(四)課程配置:
      1.訓練課程分為學科課程及術科課程,並得依實際需要配置就業見
        習訓練時數。
      2.承訓單位應加強軟性課程之配置:
     (1)承訓單位辦理中長期失業者職業訓練,應規劃完整的職業訓練
          服務組合,包括事前詳盡的訓練諮詢,訓練期間之輔助措施及
          訓後之就業輔導服務;其訓練期間的課程內容除培養失業者再
          就業之職業能力並輔以生涯輔導、職業道德、職業倫理、及求
          職技巧等就業所需相關知識外,應再加強安排失業者的工作自
          信心重建、生活壓力紓緩及再就業動機激勵等相關輔導課程,
          以提昇學員重返就業市場之意願及職場適應等相關能力。
     (2)針對為自創或自營屬性之訓練班級,其課程內容應另加強安排
          有關顧客服務、員工管理、行銷技巧等相關經營管理課程,以
          提昇學員自創或自營事業永續經營能力。
(五)各班次學員自負訓練費之收繳原則:
      1.參訓學員應自行負擔部份訓練費用,以該班次議定之總訓練費用
        除以該班次計畫人數所得之個人訓練費用單價之 20 %計算(訓
        練計畫經執行後,若實際參訓人數或課程時數有異動時,仍以原
        核定額度收繳學員自負訓練費)。已報名繳費學員如因故無法參
        訓,得於開訓前申請退費,未於開訓前申辦者,已繳交之訓練費
        用,除該班次停辦外,一概不予退還;各班次於開訓前申請退費
        後所留名額,承訓單位應適時通知備取者參訓。
      2.承訓單位應於開訓前向受訓學員收取自負訓練費,並開立收據。
      3.各承訓單位向受訓學員收取之費用,除依本作業規定所定標準比
        例收繳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名目收取其他費用,如經查屬實,
        除追繳退還參訓學員外,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4.免自負訓練費之參訓學員及其身份查驗規範,悉依「實施基準」
        規定辦理。
(六)就業輔導:
      1.各中心應將承訓單位「輔導學員就業之工作」,列為指定購買之
        服務事項,並將「就業輔導成果」規範為履約驗收之必要條件,
        故契約履約時間,建議應包含參訓學員結訓後 4  個月之就業追
        蹤考核及核銷時間。
      2.基於招訓目標對象區分為失業週期數在 25 週以下之一般失業者
        、及 26 週以上之中長期失業者,於辦理就業輔導之工作內容與
        成功就業之難易程度有所不同,故編列個人就業輔導費標準如下
        表,並請各中心依「實施基準」中規範之「就業輔導費支付標準
        」(含:全額、2/3 額、1/3 額)辦理:
        ┌────┬───────┬──────┬──────┐
        │招訓目標│失業週期數在 2│失業週期數在│失業週期數在│
        │對象    │5 週(含)以下│26  週~51  │52  週(含)│
        │        │              │週          │以上        │
        ├────┼───────┼──────┼──────┤
        │就業輔導│3,000 元/人  │4,500 元/人│6,000 元/人│
        │費編列標│              │            │            │
        │準      │              │            │            │
        ├────┼───────┴──────┴──────┤
        │說    明│失業週期數在 26 週以上之中長期失業者,其開│
        │        │訓及結訓人數須佔每班次培訓人數 35 %以上。│
        └────┴─────────────────────┘
      3.承訓單位應填送「受訓學員名冊暨就業輔導費統計表」【附表一
        】及相關佐證資料送各中心審查,以做為就業成果提報及就業輔
        導費申請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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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