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九十六年輔助勞工修繕住宅貸款實施要點 (民國 96 年 01 月 12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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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本貸款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一般產、職業之在職勞工,參加勞工保險年資累計三年以上者。
(二)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參加公保
      年資累計三年以上者。
    前項有配偶之在職勞工,以本人、配偶或子女或本人(或配偶)之父
    母共同居住者為一申請戶;無配偶之在職勞工,本人須年滿二十歲,
    以本人及父母或子女為一申請戶;但四十歲以上單身在職勞工,得以
    本人為一申請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