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辦理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業務機構申請設立許可前檢查項目實施要點 (民國 103 年 04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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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檢查機關應依檢查表之已獲籌設許可之機構自評欄位籌設情形實地檢
    查,並據實填寫檢查紀錄欄位。
    檢查表應於七日內以公文方式核發。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