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處務規程 (民國 103 年 02 月 1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5 月 17 日
第 4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