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費收費標準 (民國 105 年 10 月 0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11 日
第 4 條
危險性機械之竣工檢查、定期檢查、重新檢查、使用檢查及變更檢查之檢
查費,如附表一。
既有危險性機械之檢查費,依前項竣工檢查或使用檢查之檢查費,加收百
分之二十。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