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僱用安定時薪補貼試辦要點 (民國 96 年 06 月 2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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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雇主依前點規定申請時薪補貼,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時薪補貼申請書。
(二)僱用名冊及載明受僱勞工工作時數之薪資清冊。
(三)受僱勞工之身分證影本。
(四)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之投保資料表。
(五)載明受僱勞工時薪金額之勞動契約或薪資證明文件。
(六)公司或商業登記之證明文件或加盟契約書。
(七)最近十二個月為其所有員工投保勞工保險之加保單影本。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必要文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