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作業規定 (民國 95 年 11 月 16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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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執行單位分工區域配置:
    由職業訓練局所屬北區、桃園、中區、台南、南區職業訓練中心(以
    下簡稱職訓中心),就所屬服務轄區受理提案申請審查,區域配置如
    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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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訓中心        │ 服務轄區(縣、市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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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區職業訓練中心│台北縣、台北市、基隆市、宜蘭縣、連江縣│
    │                │、花蓮縣、金門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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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職業訓練中心│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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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區職業訓練中心│台中縣、台中市、南投縣、彰化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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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南職業訓練中心│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台南縣、台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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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區職業訓練中心│高雄縣、高雄市、屏東縣、台東縣、澎湖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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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