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失業勞工子女九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就學補助實施計畫 (民國 96 年 08 月 27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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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點所稱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因事業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
(二)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第二十條規定
      情事之一而離職。
(三)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
      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