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鹽礦工住宅貸款辦法 (民國 78 年 12 月 0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2 年 11 月 08 日
第 4 條
申請住宅貸款應具申請書由所屬鹽場礦場(格式另訂)分別彙轉臺灣製鹽
總廠職工褔利委員會,臺灣區煤礦礦工褔利委員會審核認可其資格後轉請
內政部核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