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工會辦理會所房舍修繕維護實施要點 (民國 111 年 07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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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程序:工會申請會所房舍修繕維護經費補助者,應於本部公告
      日起三十日內(包含例假日)備齊文件提出申請,並以郵戳為憑;
      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直轄市、縣(市)級總工會並應同時副知
      所在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二)應備文件:
      1.修繕維護項目實施計畫書(附件一)。
      2.房屋及土地所有權狀影本,租用房舍者應加附租賃證明文件影本
        ,並均應加蓋「與正本相符」證明章。
      3.經費概算表(附件二)。工會辦理之同一房舍修繕維護項目,向
        二個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
        請補助者之項目及金額。
      4.二家以上廠商估價單。估價單應載明修繕項目、規格、數量、單
        位、單價及總價,且須加蓋店章、統一編號及負責人私章。
      5.施工前之預定修繕維護項目照片。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