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9:28
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家庭暴力個案職業輔導處理程序 (民國 105 年 03 月 2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11 月 10 日
4
四、各地方政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得依有意願參加職訓或就業之被害人個 人狀況,將其轉介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並經評估後安排至公共職業 訓練機構或各縣市政府參加職業訓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