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03 月 20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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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及用人單位管理訓練津貼,每次補
    助期間最長以三個月為限;屬智能障礙、自閉症、慢性精神病、失智
    症、罕見疾病、染色體異常、先天代謝異常、其他先天缺陷、多重障
    礙(不含聽、語障合併)及中度、重度視覺障礙之個案,經公立就業
    服務機構評估同意後,得延長至六個月,津貼補助標準如下:
(一)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
      1.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時數(比照正常工時),每人每月按中央主管
        機關公告之每月基本工資核給。
      2.部分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時數(比照部分工時),每人每小時按中
        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且每週不得超過三十五
        小時。
(二)用人單位管理訓練津貼:
      1.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時數(比照正常工時),依據所進用職場學習
        及再適應人數,補助管理訓練津貼,每人每月五千元。
      2.部分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時數(比照部分工時):依據所進用職場
        學習及再適應人數,補助管理訓練津貼,每人每小時二十五元,
        每週不得超過三十五小時。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