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書面通知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執 行。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免執行: (一)受處分對象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取得執行(債權)憑證者。 (二)受處分對象已死亡且未遺有財產或其遺產經評估無執行實益者。 (三)受處分對象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或清算,經法院裁定開 始更生或清算程序者。 依前項第一款取得之執行(債權)憑證應由本局妥慎保管,俟發現有 可供執行之財產時應即移送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