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直屬工會模範勞工表揚要點 (民國 97 年 01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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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直屬工會薦送之直屬工會模範勞工,經審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
    不予表揚或註銷其當選本會直屬工會模範勞工資格:
(一)最近五年內曾當選為本會直屬工會模範勞工及全國模範勞工者。
(二)最近三年度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但因推動勞工事務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不在此限。
(三)曾犯殺人罪、妨害性自主罪、搶奪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重傷
      罪或有累犯紀錄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