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九十七年度協助企業人力資源提升個別型計畫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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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得為本計畫補助訓練對象:
(一)受僱於申請單位且具就業保險身分之本國籍員工。
(二)未於申請單位投保就業保險之本國籍「提供勞務服務人員」(以下
      簡稱「提供勞務服務人員」)。
(三)受僱於申請單位之在臺大陸配偶已領有長期居留證或工作證者。
(四)受僱於申請單位之外國籍配偶已領有居留證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