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撥交就業安定基金提撥及分配辦法 (民國 107 年 10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每年衛生福利部公告身心障礙者人口數後三十日內,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撥及分配數額,依附表所定公式完成核算
,並將核算結果函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