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計畫適用對象如下: (一)學校:經教育部立案,且財務及會計制度健全,並向校本部所在地 之分署申請本計畫之大專校院。 (二)企業:經合法立案,並與學校合作之依法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 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事業單位,但不包括政治團體及政黨。 (三)學員:應為一百十五學年度起畢業前二年之本國籍在校生,由學校 辦理甄選,得跨科系招生。但不包括碩士生及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