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計畫訓練對象為年滿十五歲以上、具工作意願且工作技能不足之失
業者,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
(二)新住民:
1.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在臺灣地區居留
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2.前目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
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
(三)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取得居留身分之
下列對象之一:
1.泰國、緬甸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
2.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已依就業服務法
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
(四)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五)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工作能力,其失
能程度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二等級至第十五等級
規定之項目,且未經雇主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通知
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之外國人。
在職勞工、自營作業者、公司或行(商)號負責人,不得報名參加本
計畫之訓練課程。
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身分者(以下簡稱就保非自願離職者
),應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參訓,如同時具有其他失業者身分,
仍應優先以就保非自願離職者身分參訓。
申請單位如有招收就保非自願離職者,應依規定之作業流程(附件一
)受理報名及確認報名者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