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審查及績效認可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03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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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業單位或其總機構(以下簡稱申請單位)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
    績效審查:
(一)通過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以下簡稱 TOSHMS )驗證。
(二)工作場所(含承攬人及再承攬人)於績效審查申請期間(含申請日
      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審查通過之日)及前三年度,未曾因違反職業安
      全衛生法致發生同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職業災害
      ,經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停工處分或因刑事罰移送司法機關。
(三)前三年度總合傷害指數為同行業(本部公告前三年度總合傷害指數
      之行業分類)二分之一或全產業四分之一以下。
(四)已依法令規定設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及人員。
(五)已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填載職業災害內容及統計,統
      計期間滿三年。
    申請單位為總機構者,其地區事業單位亦應符合前項第二款規定。
    績效審查通過有效期間屆滿前再申請績效審查者,應符合第一項第一
    款至第四款規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