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七年補助各區職業傷病診治中心建構全國職業傷病診治網絡醫院實施要點 (民國 97 年 09 月 16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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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資格條件:
    診治中心申請補助職業傷病診治網絡之醫療機構資格條件如下:
(一)經行政院衛生署醫院評鑑合格之醫院。
(二)開設職業病門診及其門診醫師具有職業醫學專科醫師資格。但東區
      職業傷病診治中心不在此限。
(三)職業病門診應有使勞工可清楚辨識門診時間之標示,且將門診資訊
      登載於該醫療機構之門診時間表單或網路。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