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11 月 07 日
第 4 條
第一種壓力容器或第一種壓力容器之受壓部分,不得使用附表一規定之材
料。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