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民國 111 年 03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第 4 條
本條例所定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失能狀態經審定符合本標準附表所定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
    」者。
二、被保險人為請領失能年金給付,依本條例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
    ,經個別化之專業評估,其工作能力減損達百分之七十以上,且無法
    返回職場者。
前項第二款所定個別化之專業評估,依被保險人之全人損傷百分比、未來
工作收入能力、職業及年齡,綜合評估其工作能力。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