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全國職業傷病診治網絡醫院及職業傷病通報者補助實施要點 (民國 111 年 09 月 2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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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點第三款所定職業傷病通報,應經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或職業傷病
    通報者提供職業傷病診治服務,並有服務紀錄;其職業病應符合本辦
    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各款情形之一。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