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提供國民年金業務相關資料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09 年 06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8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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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次應提供轄內二十五歲以上符合前條資格
    之全部人員名單,嗣後請於每月第三個工作日前提供上個月異動資料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