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八年度補助中小企業改善安全衛生設施及器具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04 月 10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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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標準:
    中小企業之設施及器具加裝安全裝置或汰舊換新時,本會係以部分經
    費補助方式辦理,申請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者,以補助百分
    之八十為限,超過新臺幣一萬元之部分,以補助百分之五十為限,且
    每件設施或器具之補助金額上限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同一中小企業
    補助總金額每年合計不超過新臺幣四萬元。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