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38
法規名稱:
人口販運被害人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6 月 08 日
第 4 條
被害人申請工作許可,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時未逾效期之居留許可影本。 三、足資證明經司法警察機關(單位)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之文件影本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