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按摩業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98.06.18訂定) (民國 110 年 10 月 0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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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一)禮券之應記載事項:
      1.發行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2.服務禮券之面額或使用之項目、次數。
      3.服務禮券發售編號。
      4.使用方式。
(二)發行人之履約保證責任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並記載於禮券正面
      明顯處:
      1.本服務禮券內容表彰之金額,已經○○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
        證,前開保證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出售日)至
        中華民國○○年○○月○○日止(至少一年)。
      2.本服務禮券,已與○○公司(同業同級,市占率至少百分之五以
        上)等相互連帶保證,持本禮券可依面額向上列公司購買等值之
        服務。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或差別待遇,亦不得要求任何費
        用或補償。
      3.本服務禮券所收取之金額,已存入發行人於○○金融機構開立之
        專戶,專款專用,供發行人履行提供服務義務使用。
      4.本服務禮券已加入由○○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同業禮券聯合
        連帶保證協定,持本禮券可依面額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購買等值
        之服務。
      5.其他經○○部(會)許可,並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同意之
        履約保證方式。
(三)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全國性消費者服務專線:一九五○。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