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推介媒合津貼受託單位評選及作業注意事項 (民國 109 年 02 月 1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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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受理轄區有意參
    與受託單位評選之機關(構)或團體申請,申請時並需檢具下列文件
    :
(一)立案證明書。
(二)組織章程。
(三)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立許可證(僅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需提供)。
(四)就業服務專業人員相關資料(列有姓名、職務、學經歷、擔任工作
      之名冊)。
(五)計畫書。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